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5-22 浏览次数: 22

为规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会官网(https://edf.sit.edu.cn/)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基金会理事会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

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等;

4、基金会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官微等网络平台;

5、基金会内控管理、捐赠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报销管理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

6、基金会年度捐赠情况、公益项目开展有关情况;

7、基金会年度年检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8、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9、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基金会官网(https://edf.sit.edu.cn/)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四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基金会官网(https://edf.sit.edu.cn/)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在基金会官网(https://edf.sit.edu.cn/)公示与公益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专人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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