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5-06 浏览次数: 7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我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

设立、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

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三条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

主体责任。

第四条基金会严格入口把关,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

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五条基金会加强对专项基金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专项基金的名称由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号+“专项基金”组合而成。

第六条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具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基金

可设立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1、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2、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

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

3、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八条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

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定期对下设专项基

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条专项基金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终止的,基金会理事会应及时作出决议,

并做好后续事宜,注意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基金会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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