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6-24 浏览次数: 24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物资是指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实物形式资产。

第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贯彻自愿和无偿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质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实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用途及有效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四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置权。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1、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同类或类似物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物资一般按照名义金额(一般以1元)确认。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验收时,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益使用方,基金会、捐赠方各委派一人以上到现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捐赠验收单。

第十二条 符合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的,向捐赠企业或个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基金会办公室是本基金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物资接收、调配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物资清查盘点,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物资使用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通过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类物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文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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