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志愿者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参考《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上海志愿者服务条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志愿者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在校生组成。
第二条 本着“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参与、奉献、互助、成长”为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者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5、符合条件的,接受基金会的表扬和奖励;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7、向基金会推荐新志愿者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不违反道德准则,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2、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能滥用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志愿者形象;
3、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4、如果志愿者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会的指示或超出了基金会所指示的范围而造成第三方或相关方的损失,那么该损失由志愿者自行承担,且基金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5、志愿者在服务中要服从安排,认同基金会文化,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1、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在校学生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2、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3、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七条 志愿者管理
1、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2、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3、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进行培训、辅导、针对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等。
第八条 志愿者奖励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院系,用于学院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2、为志愿者办法志愿者证书;
3、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表现和成效,作为第二课堂学分给予打分;
4、根据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基金会将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docx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