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民政部门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三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及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第十七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审批后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第十八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基金会理事长会议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日常管理经费,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基金会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金项目金额的10%提取,特殊情况减免提取管理费用的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由理事长签字支付。募集非限定性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限定性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合法、高效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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