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鼓励校内各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争取社会捐赠,规范各类捐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内容包括现金、实物、劳务及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全校捐赠(赞助)的机构,是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经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四条 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其职责是: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4、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5、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10、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会本身和捐赠(赞助)人、受益人享受税收减免。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赞助)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形式。为规范管理,学校规定学校、各学院(部门)接受的货币类捐赠(赞助)以设立基金的形式归口在校基金会开设专户,统一管理;接受的实物类捐赠(赞助)统一在校基金会登记为实物形态基金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七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九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十条 公开透明。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网银支付)等。

第十三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上(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九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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