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11 浏览次数: 160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得以捐赠协议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基金会专用票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动,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

(二)动本基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其主要办法是: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其他低风险投资,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支持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优秀师生出国深造、访学,参与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六)资助在校经济贫困学生;

(七)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八)支持、投入与发展高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项目。

第七条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用于开展正常业务使用基金,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在50万元以下进行投资或其他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单笔单项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对于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年度重大投资活动计划,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基金额度单笔单项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

第八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办法自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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