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9-15 浏览次数: 129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均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共同管理。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事处与基金会秘书处商议决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六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七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八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

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相关职业。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

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

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建立必要的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状况、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四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员工享受保险的基数在劳动合同中由人事部门与被聘用者双方商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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