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6-24 浏览次数: 118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管理,科学、合理、高效运作基金会资产,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在坚持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基

础上,科学做好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在投资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九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为50%,最高不超过7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事项、投资的论证、审批、参与表决理事的意见和签名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对于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年度重大投资活动计划,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利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本基金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

2、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落实工作;

3、负责对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

4、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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